《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
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企業的生產不得使用袋裝水泥。鼓勵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噸以下的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噸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確需少量使用袋裝水泥的,袋裝水泥使用總量不得超過三十噸。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制品企業的生產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噸以上且袋裝水泥使用總量超過三十噸的建設工程,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使用袋裝水泥:
(一)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施工現場五十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水泥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使用袋裝水泥每噸六十元標準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擅自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裝水泥每噸三十元標準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