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單位安慶市雄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2012年12日31日已由宜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單位安慶市雄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罰金300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5年,罰金280萬元。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陳某在承包經營安慶市雄鷹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慶雄鷹水泥公司”)并擔任負責人期間,使用標注了其偽造廠名為“安徽省強大水泥有限公司”、以及未進行注冊登記和生產許可的“巢湖強大牌PS32.5級礦渣硅酸鹽水泥”字樣的編織袋,將安慶雄鷹水泥公司生產的22.5級水泥共計28282.65噸進行包裝后,以每噸190至350元的價格向社會銷售,收取貨款共計人民幣5531200元。直至2012年3月26日公安機關接舉報后在該公司當場查獲已生產的40噸不合格水泥及偽造廠名、廠址的“強大”水泥編織袋,安慶雄鷹水泥公司的生產、銷售不合格水泥產品的違法行為才得到查處。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宜秀區檢察院還派員列席了宜秀法院的審委會,就陳某生產、銷售不合格水泥案件中一些爭議問題進行了會議討論,最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安慶雄鷹水泥公司與被告人陳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