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 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規定了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駕駛人的義務,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按照《草案》規定,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車型,對車輛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確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區域通行、停靠的,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手續。
《草案》還對“兩個禁現” 即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的范圍和時間作出了規定,要求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設區的市、縣建成區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同時考慮到某些特定情況,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需要使用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核實,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