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不但沒有環保地方標準,甚至連國家環保標準都不想執行,或者選擇性執行。” 在28日的“2014(第十二屆)水業戰略論壇”上,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司長熊躍輝說。
作為環保標準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環保標準與國家環保標準互為補充。熊躍輝說,國家環保標準的制定需要照顧全國的情況,無法針對某些地方特殊、突出的環境問題,但可以通過強化地方標準來解決一些地方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昨天我簽了一個文,就是關于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性意見。”熊躍輝表示,要調動各省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地方標準這個平臺,去解決其所在區域內嚴重、突出的環境問題,消除這一地區的特殊污染物。
2010年,環保部修訂發布了《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2013年印發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二五”發展規劃》提出了國家與地方兩級環保標準協調發展的環保標準管理戰略。
環保部的一項統計顯示,2010年至今依法制定并在環保部備案的有78項地方環保標準,占到1984年首部《水污染防治法》確立地方環保標準制度以來累計總數(126項)的62%,加上一批正在抓緊修訂、將于近期發布的標準,具有強制性法律約束力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數量已經與同類國家環保標準數量基本持平。
其中,北京針對大氣污染問題制定了機動車、鍋爐、石化等污染物排放標準;上海、廣東等地理順地方環保標準管理機制并率先開展了VOCs(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控制標準體系建設;山東、河南等地制定實施了嚴格的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綜合標準;天津、河北、浙江、重慶、福建等地也制定、備案了一批地方環保標準;江蘇、四川等地在標準實施情況評估等方面開展了探索。
但熊躍輝此前帶隊的調研組發現,有三分之一強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迄今沒有一項對應的地方環保標準,“部分地區還不能依法制定、備案地方標準;部分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之間的體系協調性較差,實施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