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碳市將于2016年在全國范圍內試運行,中國從而成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如何在公平、效率、市場流動性和穩定性,以及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等多個方面取得平衡,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配額分配方案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在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配額作為控排單位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期內可以合法排放溫室氣體的許可單位,代表的是各控排單位在相應履約年度的碳排放權利,是市場交易的主要標的物。
配額分配作為碳交易體系建設的關鍵,需要解決三個問題:配額分配給誰?怎樣分配?分配多少?分配方案雖不直接影響減排的總體目標,但卻決定了控排單位的減排和履約成本,以及這種成本在控排單位、消費者以及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分攤。
然而,配額分配并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法,需結合自身的經濟發展、能源結構、重點產業,以及未來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取向設計。重慶試點采取自主申報的分配方法,其余6個試點(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廣東、湖北)對已有的主流配額分配方法,包括拍賣法、歷史排放分配法(下文簡稱“歷史法”)以及基準法,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創新。
優化歷史排放分配法
除了重慶和深圳試點以外,其余5個試點都選用了基于歷史排放強度或歷史排放量的免費分配方法。該方法操作簡單、不參雜個人主觀因素、可接受性強,有助于控排單位實現低成本過渡。但與此同時,歷史法也存在歷史數據或基準年在不同個體之間的適用性差異、初始配額與實際排放的偏離,以及無法兼顧新增產能和企業早期減排行動等問題。
中國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企業在排放邊界、生產規模和技術水平等方面的快速變化,以及行業發展的變化,為配額分配帶來了新的挑戰。
對此,各試點主要通過事前限定和事后調整兩種途徑進行嘗試和探索。其中,事前限定對基準年和歷史排放數據的選擇做出了更細致的規定;事后調整主要是在核查控排單位當年實際排放量之后,對初始配額進行調整。
7個試點中,廣東選取的歷史排放數據最新,為2011-2013年數據;其他試點的歷史排放皆為2009年后連續3-4年間的平均值。
其中,上海、湖北、廣東試點針對排放邊界和產能變化做出了事前限定要求。上海分配方案中明確規定,控排單位排放邊界發生重大變化的,取最接近現有邊界年份 /月份的排放數據;如2011年相對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過50%,則取2011年的排放數據。除此之外,湖北和廣東還對數據缺失及停產等情況做了相應的基準年和歷史排放數據的調整措施。
北京、天津和廣東在分配方案中增加了配額調整量、產量修正因子等,以確保配額分配的適度性在可控范圍內。除此之外,廣東還規定2014年自主停產超過6個月的,非正常生產月份的配額經核實后將收回注銷。湖北則規定對企業當年碳排放量與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差額,超過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20%或20萬噸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或收繳。
在認可控排單位早期減排行動方面,上海在歷史法分配公式中增加了“先期減排配額”,即經審核的節能量按照1:2.23換算為碳減排量,其中30%納入,每年10%,分3年發放。節能量來自2006年-2011年,控排單位經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完成節能量審核的節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天津則采用“績效系數”的方式,綜合考慮控排企業先期減碳成效以及企業控排的技術水平。
在新增產能的配額分配方面,各試點差異較大,北京和天津基于納入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廣東基于年綜合能耗;上海則綜合考慮設計產能下的年排放量、生產負荷率和當年投入生產的月數占全年的比例。
歷史法的應用和積累的經驗較多,試點的優化措施各異,筆者認為,在全國統一碳市建設中,應重點考慮如何靈活性應對地區差異和行業差異,科學、合理地選擇歷史排放數據的適用水平,早期減排行動的獎勵方式和尺度,以及新增產能的履約成本分攤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