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新環保法增加了政府、企業各方面責任和處罰力度,號稱“史上最嚴厲的環保法”,新法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至此,這部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這也讓環保法律跟上了時代,開始服務于公眾對依法建設“美麗中國”的期待。
因為環保法牽涉面甚廣、爭議較多,這次修法破例進行了第四次審議才得以通過。由此,我們可以說,這是一部凝結了中國環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經驗教訓、能對癥下藥的成熟立法。
新增內容
1、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并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
2、罕見地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3、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三大突破
1、推動建立了基于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環境容量等超載區域實行限制性措施,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2、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環境保護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職能。新《環保法》在推進環境治理現代化方面邁出了新步伐。
3、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環保監管職權是一把“雙刃劍”。新《環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環境監察機構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授權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以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針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大亮點
1、立法理念有創新。比如里面提出了生態文明,圍繞生態文明進行制度建設,圍繞生態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機制,采用環境信用制度,法律責任很嚴格等等,原則制定好之后,原則、體制、機制、制度基本都是比較順暢的。
2、技術手段加強了。新《環保法》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比如加強環境風險調查,比如中共黨中央進行的基礎研究,包括環境的風險評估,評估之后有利于環境標準的出臺,這是第二個技術手段加強了,包括環境信息建設。
3、監管模式開始轉型。過去環境監管是以點源為基準,一個個企業去監管,新《環保法》修改,產生了一些流域、區域的調整方法。
4、監管手段出硬招。比如說查封、扣押等全有了。
5、監督和參與體現環境民主的原則。新《環保法》修訂有個很重大的特點,原來是分為準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還有法律責任,負責,總共六章,這次修改為七章,法律責任之前專門設立了一章是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門讓老百姓去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環境保護工作。
6、法律責任超嚴厲。
水泥行業如何應對?
水泥屬于高能耗、重污染行業,在這次環境保護法面前必然面臨選擇。
在新環境保護法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第四十二條都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既然法律條文明確規律對環境污染設備的處理,那么水泥行業,面臨的選擇有兩個:一是退出行業,另外謀出路;另一個是改進技術,引進設備改變排放標準。選擇退出行業的另當別論,選擇改進技術,提高排放標準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本來在這些行業的利潤空間就極為有限,生產成本的提高會導致很多企業處在虧損狀態。因此水泥企業需要提高產品附加值,以便獲得更多的利潤空間。
新環保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新環保法還著手加大懲罰力度,對污染企業按日連續計罰,罰款將上不封頂,因此水泥企業如果違法《新環保法》的話,必受重罰!
隨著1月1日的到來,不管水泥企業有沒有做好準備,2015年7月1日起現有水泥企業都要執行2013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到時再沒達到治理要求,且超過按新標準更嚴的顆粒物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將按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環境保護法》規定,治理整頓,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業、關閉。因此,還未達到水泥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工作要求的水泥企業應該抓緊了!
總結
其實,以前關于環境治理的相關法律一直存在,但是“寬”、“軟”等弊端的長期存在,一直飽遭業內“詬病”,很難與當今經濟發展的速度相匹配。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這本治污重典,將開啟中國環境治理的新篇章,治污軌道將步入“法時代”。這將是對環保部門權力的一次重磅加碼,未來在執法過程中,將有法可依,從速度和影響力上將是一次很大的提升。以新《環境保護法》的誕生為標志,“法時代”將實至名歸。新環保法,告別“罰”時代走進“法”時代,讓我們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