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國務院向全國人大首次提交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過兩次修改,距今已近14年未做修改,目前正在進行第三次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不僅關系到何時能夠重現藍天,而且與每一個人的健康息息相關。
根據中國的修法慣例,一部法律修訂草案,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次審議才能進行表決。為此,就《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如何更好地修改,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
應進一步加強與新《環保法》的銜接
《21世紀》:您如何整體評價《修訂草案》?
王毅:本次國務院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跟前一段國務院法制辦征求意見的稿子變化并不大,我同一些從事環境保護的專家學者進行過一些討論交流,大家普遍認為,目前《修訂草案》跟我們實現防治大氣污染和“重現藍天”的目標要求還有比較大的距離。
《21世紀》:為什么會出現比較大的差距?
王毅: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它沒有全面落實新《環保法》的各項規定,其中很多的條款基本都是簡單的重復,沒有突破,包括像區域聯防聯控、按日連續處罰、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等,而新《環保法》的原則只有在單行法修訂草案中得以落實才能真正發揮效用。二是作為單行法,如果規定過于原則,則與我們目前所處的嚴重大氣污染防治階段的要求不符,特別是其中一些程序性、時限性的規定更加缺乏。由于過于原則的規定,也給執行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和過大的行政管制空間。最近焦點訪談報道的山東魯抗醫藥股份公司偷排含有大量抗生素的污水案例,這實際上并不是一個新的情況,含有抗生素的污水污染之前也有過報道。但這次事件透露出的是,排污企業、第三方運營單位以及地方監管機構出現了系統性的漏洞,不是某一個部門出了問題,而是從數據到監管整個鏈條都存在問題,同時也給現在要推行的“第三方治理”敲響了警鐘。三是目前的修訂草案主要還是以末端治理為主,沒有更多考慮關口前移,或者說部門立法的痕跡還是非常明顯,沒有統籌考慮源頭控制、過程控制和多元共治,特別是多部門、多地區、多污染物的協同控制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應作出一定突破
《21世紀》: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如果《大氣污染防治法》不能嚴格修訂,三中全會提出的“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就無法落到實處。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模式您有何建議?
王毅:建議人大以《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為契機,更多地考慮在立法模式和立法思路上進行改變,轉變部門立法的模式,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吸收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由于《大氣污染防治法》跟民生聯系非常緊密,又是涉及到社會經濟多個領域和多部門的管理事務。改變立法模式,更好地發揮人大的作用,不僅有利于落實人大常委會2014年4月份通過的新《環保法》的各項原則,而且還會為之后將要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提供一個好的案例;否則,沿襲目前這種修改力度和模式,有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同時,建議把目前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更名為《清潔空氣法》,這不僅是字面上的修改,而是從被動的污染防治轉變為主動地提供清潔空氣、提升環境質量,這與當前發展經濟和消除嚴重灰霾天氣的雙重目標相一致。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治污的思路也是從末端治理向前端轉移,是從治理思路上、方式上、立法手段上的整體轉變,同時把立法、執法、和司法統一起來。因此,我們要打破部門立法框子,從轉變能源結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入手,全方面控制灰霾產生;如果僅從末端治理,我們“重現藍天”的時間就會往后拖。所以要考慮從更廣闊的角度研究清潔空氣提供,而不是僅考慮末端治理。
同樣,我們也注意到,國際上有關清潔空氣的立法越來越精細化。例如這次《修訂草案》條文是100條,約21000字;再看美國的《清潔空氣法》,1990年設立,經過多次修改,目前翻譯成中文大概有60萬字,是我們現在的30倍,雖然它只有271條,但每個條下有子條,子條下有款,對各項措施都有非常嚴格和精細的規定。當然美國的模式和我們的不一樣,他們把各類標準、措施、程序性規定等都統一在一起,所有防治措施都能找到相應條款。再比如在南加州,污染罰款從1000美元到100萬美元,每一檔都有明確的說明,包括附帶刑事責任,自由裁量空間非常小,這才叫精細化管理。我們現在的環境保護離精細化管理還相差非常遠,因此要根據我們自己的情況,制定“中國版”的清潔空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