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ぞ?,辽河?;で芾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ぶ氐愎ぷ鞯囊饧?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げ炕嵬⒄垢母镂?、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しǘㄒ逦窈蜕缁嵩鹑?,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ぁ笆匦偶だ⑹懦徒洹钡幕疲贫缁嵝庞锰逑到ㄉ琛?/P>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环境?;げ?/P>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