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聯合印發《湖南省重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據悉,這是繼今年1月湖南省政府印發《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建立環境責任清單后出臺的又一重要文件,是新《環保法》實施以后省級層面建立完整的環境責任體系的重要探索。
黨的十八大以來,湖南省針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任務重、管理職能分散在眾多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從狠抓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建設著手,將構建政府依法監督、企業主體負責、公眾監督參與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作為2014年15項先行先試改革任務之一,研究部署建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并于今年先后出臺了上述兩個重要文件。
《湖南省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明確了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省政府34個職能部門的環境責任、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的環境責任,以及公民和其他社會機構的環境責任,是一份較為詳細的環境責任清單。
《辦法》確立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將主要問責對象限定為各級黨委、政府及其負有保護環境職責部門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各級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
《辦法》規定了環境追責的6種情形:
一是區域環境質量持續惡化,即按國家規范監測,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或省級以上重要保護區的大氣、水、土壤三大類環境質量監測指標之一連續兩年下降的;
二是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的;
三是對已經發生的環境敏感問題不重視或應對處置不當,導致事件惡化,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群體性事件的;
四是未完成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或發生其他嚴重環境違法事件,導致國家對湖南省實施全省域建設項目區域限批,或實施局部限批影響全省重大項目建設的;
五是不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重大工作部署,情節嚴重的;
六是其他需要問責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