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所有议案均全部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 年 9 月 12 日在杭州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润和信雅达创意中心 1 号楼 2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2,482,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2.4973%。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2,473,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958%;通过网络投票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5%。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签署相关合同。
表决结果:同意 312,482,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