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引導企業加快轉型升級,促進節能排放和化解水泥行業產能過剩,近日天津市發改委下發文件,就本市水泥企業用電執行階梯電價的有關有關事項做了進一步規范。
文件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以外的通用硅酸鹽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自2016年9月19日起實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平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
今后,市發展改革委將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水泥行業供給側結構改革進展情況,適時調整階梯電價加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