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开城街一号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1,066,6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5.2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崔照宏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董事会秘书郝瑛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常卫东先生、罗效科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第一大股东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54,153,919 66.80 0 0 0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由于公司股东代表郝瑛女士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关于公司向第一大股东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股东代表郝瑛女士已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该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定。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阴春霞 武腾魁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