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供貨商供應建樓用的混凝土時,用煤灰代替部分水泥,以次充好,被工商部門罰款14萬余元。收到處罰決定后,供貨商俊X公司以“工商部門扼制技術創新,阻礙節能減排政策,處罰違法”為由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被駁回后又將工商局連同市政府一起告上法院。近日,六安市金安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俊X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5年3月24日,被告六安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佛子嶺路某小區二期工地巡查時發現,該工地存用的部分樓層混凝土水泥、粉煤灰用量與原告事先提交的《配合比申請書》、《開盤鑒定》等文件中載明的配合比不一致,且更換了水泥品牌。
發現問題后,該市工商局當天立案查處。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原告俊X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3月24日期間累計供應至該小區此類不合格混凝土共計278立方米。2015年6月2日,被告市工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作出“責令俊X停止生產、銷售以次充好混凝土以及罰款142614元”的處罰決定。原告俊X公司收到決定后不服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2016年4月27日,市政府作出“維持市工商局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結論。
原告俊X公司不服上述兩決定,認為被告市工商局對原告作出處罰,存在扼制技術創新,阻礙節能減排政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訴諸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兩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市工商局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原告俊X公司所生產的用于某小區工地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粉煤灰、水泥等原材料配合比與明示的配合比不一致,存在多用粉煤灰,少用水泥現象,并更換水泥品牌事實客觀存在。被告市工商局以原告擅自更改配合比及水泥品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為由作出處罰,認定事實準確,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原告俊X公司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