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證監局于2016年8月8日至25日期間對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收到《關于對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6〕25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收到《決定書》后,公司高度重視,及時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通報、傳達,并組織有關人員對《決定書》涉及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和分析,制定了切實的整改措施,形成了《關于福建證監局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的整改報告》。現將整改報告公告如下:
一、關于部分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和及時披露義務
存在問題:公司煉石水泥廠2014年度和2015年度分別向關聯方三明順發礦業有限公司采購原材料煤2,091.45萬元、1,186.58萬元,交易金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98%和0.88%。公司 2015 年度向關聯方廈門聯美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水泥992.16萬元,交易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73%。前述關聯交易,公司均未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和及時披露義務,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10.2.4條規定,違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情況說明:公司實際控制人變為福能集團后,關聯法人驟然增加,而煤炭、工程建筑分別為福能集團重要業務單元,與公司所在的水泥行業為上下游產業鏈關系,原先存在的交易也因此成為關聯交易。公司每年年報編制期間均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日常關聯交易議案,能夠在該期間計劃的均已納入議案,并履行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會議審議程序和及時披露義務。前述關聯交易均為臨時發生,且按商業原則進行。由于公司及相關部門、單位未全面知悉關聯方,交易發生后也未意識到屬于關聯交易,因此,公司未對該等關聯交易履行審議程序及相關披露。
整改措施:加強與重要關聯人聯系,及時全面獲悉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等關聯人控制的企業的有關情況;強化有關業務部門(如采購、銷售、財務等)關聯交易意識,如存在臨時發生的關聯交易,能夠按公司規定及時報告和履行相應程序并按規定披露,盡可能降低遺漏情況。
整改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整改期限:持續規范。
二、子公司主要業務停產未及時披露
存在問題: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銀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銀湖水泥公司”)自2015年3月以來,熟料生產線全部停產,主要業務陷入停頓。根據公司2014年年報,金銀湖水泥公司收入24,382.87萬元,占公司當年收入總額的11.83%,根據公司 2015 年年報,永安金銀湖實現凈利潤-6,160萬元,占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的11.5%,金銀湖水泥公司是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公司未及時披露金銀湖水泥公司主要業務停產信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及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情況說明:2015年初,公司下達給金銀湖水泥公司的有關預算指標為:熟料產量84萬噸,水泥產量100萬噸。由于福建省水泥市場需求下降和水泥售價持續下滑原因,金銀湖水泥公司水泥成本、售價倒掛,其熟料產能無法正常發揮,2015年2月23日后(此前生產熟料13.35萬噸)僅二個時間段(5月24日~6月10日及10月13日~11月5日)回轉窯有開機運轉,其它時間均處于停窯狀態,全年共生產熟料25.366萬噸,僅完成預算的30.20%,回轉窯年運轉率僅為25.21%。金銀湖水泥公司熟料線間斷停產完全屬于市場原因,且公司經營層全年均未作出停產的決定,因此,公司僅在年報披露了金銀湖水泥公司生產經營的有關信息(主要財務數據、全年主機設備運轉率低及其原因),而無法確定某個時間點及時披露熟料線有關停產的準確、完整信息。
整改措施:已按《決定書》要求,于2016年12月5日上網披露了有關子公司停復產情況的說明。
本次現場檢查對進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完善內部控制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公司將認真對待檢查,落實各項整改措施,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加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對《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證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切實履行義務和職責,強化內部信息傳遞機制,努力提升信息披露水平,進一步提升規范運作水平,確保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