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石柱縣公安局對重慶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金某某作出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于1月5日晚移送石柱縣拘留所執行,這是石柱縣執行的首例環境污染行政拘留處罰。
2016年11月30日下午,重慶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包裝車間在水泥裝車作業中,未運行相應的防治污染設施,被縣環保局執法人員突擊檢查發現,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縣環保局研究決定對其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并將案件移送縣公安局實施行政拘留。2016年12月7日,縣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重慶石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十萬元罰款的決定。12月9日,將案件移送縣公安局立案偵察。
此案為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石柱縣首例環境污染行政拘留處罰案件,對震懾違法排污行為、以案說法保障安全、促進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