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助:
我們是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吳店鎮林莊村的村民,在高項莊村附近有個混凝土生產企業,在長時間的生產過程中產生很多污染物,所產生的廢水廢渣把我們用來灌溉農田的河道幾乎填平,沖刷罐車所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處理便直接排放,任由廢水滲進地下,對我們所飲用的生活水源造成威脅,希望媒體領導能夠關注。--2017年1月8日,一封來自山東菏澤的求助信發進了本報的郵箱,在剪短舉報內容中記者看到了諸多無奈的氣息,為了更好地關注民生,本報記者于1月9日下午趕到了位于山東省西部的菏澤市,在熱心群眾的帶領下找到了這兩家所謂的建材生產企業。

現場:
在現場記者看到,村北的億源建材攪拌站的水泥倉儲罐高高的屹立,在廠東側的河溝內記者看到偌大的河道內堆滿了生產所產生的廢渣,經過長時間的堆積導致河道已經硬化,無法正常行水,在廠區北側的一條主河渠內記者看到大量的污水從混凝土公司廠區內流出,乳白色的污水直接流進河道內,與上游的清水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據之情村民透露,這是由于混凝土運送車在每次執行運輸任務后都要將罐車進行沖洗,防止罐內粘結,這些摻雜著防凍劑和剩余高堿水泥的廢水沒有經過處理就直接排到了河道中,這些乳白色的液體就是從此而來。記者向廠區內觀望發現,億源建材廠區內原材料根本沒有進行任何的覆蓋,廠區內也是泥濘不堪,記者不僅要問,這樣的企業究竟有沒有辦理環評,如果有,這樣的企業是如何通過驗收的?如果沒有,那么當地的環保部門又是如何監管的?

查詢:
記者針對上述情況查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有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有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行為的,由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見解:
長期以來致力于基層環境保護工作的建筑行業專家謝小東向本報致電提出:針對文中所述現象,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其定性為固體廢物違法傾倒,因為在一些商砼公司生產前期辦理環評時就已經將廢渣廢水如何處理做了規定,一旦排出的堿性廢水流進水體,當地執法機構還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將其取樣化驗,然后認定傾倒主體后給予處罰。按照本報記者所拍攝的圖片來看,如果當地百姓將污水抽出灌溉農田的話,現在的麥苗就會因為廢水侵入面臨死亡,該處的土壤環境也終會由此受到傷害。

追問:
記者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合法公民,應當認真履行《憲法》以及《環境保護法》所賦予的監督權力,而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菏澤市環境保護局牡丹區分局也應當鐵腕治污,本報發問:牡丹區環境保護分局在日常的監察中是否認真履行職責,對于企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揚塵污染又是怎樣處理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肩負監督企業認真按照環評批復而生產,牡丹區環境保護分局究竟有沒有認真監管?按照跡象來看,上述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固棄物流放日期應當為一年以上,為什么當地環保部門不給于認真整治?如果相關企業不按照《公司法》和《環評條例》依法保護環境,那么出現污染情況是否應當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給予嚴肅處理?作為企業環保監察負責人在環保法高壓之下應該發現的環保污染問題沒有發現是否構成了玩忽職守和瀆職罪?作為政府派出機構,看著污染企業的非法排放污染地下水源以及土壤應當肩負起什么責任?是查處、以罰代管、還是?
下午14時,記者將相關情況通過12369環保熱線向牡丹區環境保護分局作了反映,接線員稱記錄后會向領導反映,并會把處理結果向記者進行反饋。記者表示自己就在現場等候,可是記者一直等到天黑也沒有見到牡丹區環保執法人員前來執法,記者不禁質疑了菏澤市環境保護局牡丹分局的辦事效率。
究竟是誰在充當污染企業的幕后黑手?又是誰在挑戰著共和國環保法規的神圣尊嚴?記者將在收到環保部門相關回復后跟蹤報道,并對此事進行繼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