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陳海嘯涉嫌內幕交易犯罪案。
1971年出生的陳海嘯,原是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源電器,股票代碼:002074,現股票名稱變更為國軒高科)第一大股東孫益源與金通智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溝通確認,將書面全權委托金通公司代其處理股份減持及東源電器重組等事宜。時任金通公司負責人薛榮年(另案處理)參與東源電器與貴州邦達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重組事宜,為東源電器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陳海嘯到薛榮年家咨詢黃山科宇股權轉讓事項,后陳海嘯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東源電器共計247萬余股,成交金額共計1628萬余元。2014年2月、3月期間,陳海嘯與薛榮年多次聯絡、接觸,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薛榮年安排其弟媳朱某借給陳海嘯資金3100萬元,陳海嘯將該筆資金全部買入東源電器股票。之后,陳海嘯又通過質押東源電器股票融資2200萬余元,買入東源電器股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31日,陳海嘯在其本人證券賬戶內共買入東源電器股票1000余萬股,成交金額6919萬余元。
2014年4月1日,東源電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東源電器公告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并復牌;陳海嘯于2014年9月19日和24日兩個交易日將上述東源電器股票全部賣出,獲利1億余元。
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向其所在的安徽皖瑞稅務師事務所股東明某、石某泄漏東源電器重組的內幕信息,并推薦二人買入東源電器股票。明某在股票停牌之前賣出虧損2900余元,石某獲利276萬余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 2014年7月,薛榮年參與安徽巢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巢東股份,股票代碼:600318,現股票名稱變更為新力金融)與浙江顧家家居、安徽新力投資集團重組事宜,為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同年9月20日,被告人陳海嘯在合肥某酒店宴請薛榮年等人,后陳海嘯使用其母親錢某的證券賬戶,于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三個交易日,共買入巢東股份239萬余股,成交金額2673萬余元。
2014年9月29日,巢東股份股票停牌。同年12月,陳海嘯因證券交易異常被安徽省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調查,2015年1月9日巢東股份發布含有較為明確重組框架內容的重大資產重組繼續停牌公告,2015年2月6日巢東股份復牌,陳海嘯于復牌當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將上述巢東股份股票全部賣出,虧損4萬余元。
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向明某、石某泄露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并推薦二人買入巢東股份股票。兩人在股票復牌后賣出,分別獲利208萬余元、214萬余元。
2015年6月25日,陳海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海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并泄露內幕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陳海嘯認為起訴書內容不屬實,自稱從未向薛榮年打聽內幕消息,其個人交易股票依靠的是對大盤的分析和自己多年的炒股經驗以及自身資金狀況,不存在內幕交易。
由于案情復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