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水泥零售的王某,明知自己無能力向水泥供應商支付水泥款,還向其賒銷水泥,并按約定向客戶提供水泥,同時騙取他人水泥預付款。近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靖西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王某從2009年開始在靖西市經營一家水泥經營部,主要從事水泥零售。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過來,在經營期限截止后,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驗照,王某的水泥經營部在2013年被工商部門強制注銷。在水泥經營部被強制注銷后,王某于2014年4月至12月間,仍以經營部的名義進行經營,并向水泥供應商張某賒銷水泥款44.19萬元,之后以明顯低于進貨價和市場價為誘餌,采取收取水泥預付款后只供少量水泥的方式,將楊某、陸某、李某、黃某四人水泥預付款共計52.6519元占為己有。期間,王某謊稱工程未驗收及工程款未到賬等理由,未按約定向張某支付水泥款。案發后,王某潛逃藏匿,上述款項均無法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