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強制性標準存在三大問題。首先,目前我國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達1.1萬余項,標準數量龐大,制定發布主體多,各級強制性標準之間缺乏有力的組織協調,亟須強化強制性標準統一管理。其次,標準之間存在交叉重復矛盾問題,既造成企業執行標準困難,也造成政府部門執法尺度不一。再次,強制性標準自身體系的混亂,從而導致權威性不足和操作性困境。一直以來,我國的標準體系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4個層級,這些標準之間有的彼此之間存在銜接不夠緊密,甚至彼此相互“沖突”的現象,使得強制性標準在執行中并沒有真正“強”起來,而僅僅成為寫在紙上的標準。三方面原因促使國家對強制性標準進行改革,使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現實的需要。通過廢止一批、轉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訂一批,逐步解決現行強制性標準存在的交叉重復矛盾、超范圍制定等主要問題,為構建結構合理、規模適度、內容科學的新型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奠定基礎,實現“一個市場、一條底線、一個標準”。
強制性標準對于檢驗檢疫部門十分重要,商檢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對列入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尚未制定國家技術性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應當依法及時制定。目前,大量強制性產品標準發生轉變,對檢驗檢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筆者的幾點思考。
首先,嚴格依據商檢法及商檢法實施條例開展工作。對于實際工作中檢出的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退運。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其次,明確推薦性標準并不意味“非強制”。強制性標準轉換為推薦性標準,并不代表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是否可以不顧及推薦性標準的要求。通常在推薦性標準中,規定了產品的質量要求、測試方法等。一旦某個推薦性標準被選為產品的執行標準并標注于產品的標簽上,那么所選用的推薦性標準中規定要求必須滿足。
最后,對于不符合推薦性標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對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定。比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例如GB 5296.4已于4月1日起轉換為推薦性標準,進口至我國市場銷售的產品,使用說明標注可以參照推薦性國標要求,但同時必須符合我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產品質量責任和標識的要求。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產品應當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新型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的逐步形成對統一全國各口岸的執法尺度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對ECIQ主干系統各項功能的逐步完善,抽批規則、檢驗項目的設置等也具有很大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