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懷寧上峰分別收到安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懷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一)對懷寧上峰的處罰決定書
1、安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慶)安監管(工)罰[2018]第(005)號的主要內容
被處罰單位:懷寧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2018年4月8日7時20分許,懷寧上峰水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單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處以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懷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懷寧)安監罰[2018]6號的主要內容
被處罰單位:懷寧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懷寧上峰水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雖然制定了相關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健全且執行不嚴格;無相關操作規程來規范作業行為,操作隨意性大,分工不清,責任不明,工作統一性、協調性差;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深入,職工安全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現場管理不到位,違章行為不能及時得到糾正,導致于4月5日發生一起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三人輕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主要證據有事故調查報告、詢問筆錄等。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等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叁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對懷寧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俞光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1、安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慶)安監管(工)罰字[2018]第(001)號的主要內容
被處罰人:俞光明
違法事實及證據:2018年4月8日7時20分許,懷寧上峰水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你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你處以2017年本人年收入30%的行政處罰。
2、懷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懷寧)安監罰[2018]8號的主要內容
被處罰人:俞光明
違法事實及證據:懷寧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俞光明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導致本單位于4月5日發生一起死亡一人重傷一人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主要證據有事故調查報告、詢問筆錄等。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叁萬肆仟伍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整改情況
(一)事故發生后,公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管理整改工作組對懷寧上峰實施臨時停產整改,并要求各生產基地和子公司立即排查生產安全隱患,全面排除安全生產存在的各項風險因素,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嚴格梳理。
(二)停產期間,懷寧上峰嚴格按照安監部門要求對生產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進行了排除和整改,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訓,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實公司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及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風險意識。
三、對公司的影響
(一)經安慶市安監局現場安全檢查并經懷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懷寧上峰安全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復查驗收后,懷寧上峰已于2018年6月10日起全面恢復生產經營,但之前因事故導致的停產會對公司的業績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在未來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公司將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訓,確保企業安全生產和持續健康運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