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門聯手治揚塵,各司其職責任明確
近年來,濟南城市拆遷、房地產開發面積不斷擴大,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道路保潔、物料堆放、交通運輸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污染依然較重,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雖呈下降趨勢,但仍然遠超國家二級標準要求。
揚塵污染防治涉及監管部門較多,在現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中,并未明確各個單位的具體職責。而為構建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修訂送審稿》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市公安、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林業和城鄉綠化、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更新)等有關部門按照‘管發展管環保、管行業管環保、管生產管環保’的原則,依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并規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全市揚塵污染綜合整治”。
違反規定最高罰十萬,拒不整改按日連續罰
由于揚塵污染來源較廣,《修訂送審稿》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工程施工、管線與道路工程施工、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園林綠化施工、采礦采石等過程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等場地揚塵污染控制標準。
同時,對于產生揚塵污染行為之后的處罰也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其中,渣土車如果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超量裝載的,則將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建筑垃圾消納場未設置相關設施或未采取防塵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的,將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