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新增化工園區 嚴禁新增焦化等產能
根據方案,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自身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發展基礎、環境承載能力及企業生產工藝,科學制定本地區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企業退出工作實施方案和壓減產能計劃,確定退城企業名單(含危化品搬遷企業)。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危化品企業的搬遷改造按《陜西省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實施方案》執行,并按計劃統籌推進。嚴禁新增焦化、水泥、鑄造、鋼鐵、電解鋁、平板玻璃、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保溫材料產能,鼓勵高耗能高排放企業(明確規定禁止改建的除外)進行技術改造升級。
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 制定綜合治理政策
淘汰相關工藝技術裝備,須拆除相應主體設備,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拆除,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應立即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主體設備(生產線),企業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再恢復生產,同時在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官方網站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限時拆除。根據方案,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是本地區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企業退出工作第一責任人。
將對西安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鑄造、保溫材料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以及屬于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要求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類的產能,研究制定綜合治理政策,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
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依法收回
方案要求,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去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制定好職工安置方案和風險處置預案,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做好社保關系接續和轉移,按規定落實好社會保障待遇,加強職業介紹和技能培訓,增強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力。
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依法由各區縣政府收回,各區縣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也可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等前提下,利用產能退出后的存量廠房及工業用地興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文化旅游、創意等現代服務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互聯網+”等新業態,5年內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