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日前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梳理形成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清單(第一批)》(以下簡稱《清單》),對9類首次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實行免罰。 根據《清單》,凡是首次發現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污染防治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投入生產未超過6個月、且達標排放,企業處于驗收階段的,可以免罰。 對首次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且期間污染物達標排放;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當日完成整改等環境違法行為實行免罰。 企業首次因突發故障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經責令改正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存在未張貼或未規范張貼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標簽、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等情形予以免罰。 針對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堆放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未按規定收集處理焊接煙氣,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焊機不超兩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首次發現,應當免罰。 全文如下:



(來源:淄博生態環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