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甘肅省張掖市山丹縣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張掖市山丹鐵騎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因原料堆場堆存的煤矸石、熟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的規定,經“甘肅環保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決,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陸萬壹仟元整(¥61000元)。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張環山罰字〔2021〕1號
張掖市山丹鐵騎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7255811718867
地址:張掖市山丹縣城北工業園新型工業區西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吳興虎
我局環境監察人員于2021年3月23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原料堆場堆存的煤矸石、熟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山丹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1年3月23日)、《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山丹分局調查詢問筆錄》(2021年3月25日)、《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山丹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張山環責改字〔2021〕4號)、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以《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張環山罰告字〔2021〕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環境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我局局務會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符合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的條件,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的規定,經“甘肅環保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決,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陸萬壹仟元整(¥61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掃描附件二維碼)。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建設銀行張掖分行營業室
戶 名:張掖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 號:62001650102051503627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甘肅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張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甘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王建元電話:0936-2789867
地址:山丹縣2號統辦樓郵編:734100
張掖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