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技术改造投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厅[2003]7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3]1191号),就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了规定。通知有关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投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厅 [2003]738号)的规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企业自行招标确认)工作由投资司负责。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机构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有效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为目的,尽快研究制定 “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 。在该办法出台前,不再受理新的资格申请和资格升级申请,原国家经贸委发放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证书(包括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继续有效。
三、为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凡取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时,应在每次招标工作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项目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以下相关资料:
(一)招标公告复印件(注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媒介名称);
(二)招标文件(包括评标管理办法);
(三)评标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工作单位、职称);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进行核查,对于在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不按时上报材料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乃至取消资格等处分。上报的项目招标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归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 46号F区;联系人:梁婷婷、孙效强;联系电话:010-88127016/88127015;邮编:100036)。
此外,根据投资司指示,请鉴别招标机构按照1191号文的要求和规定,对2003年1月以来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材料进行整理,补报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补报的材料将作为2003年资格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投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厅 [2003]738号)的规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企业自行招标确认)工作由投资司负责。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机构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有效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为目的,尽快研究制定 “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 。在该办法出台前,不再受理新的资格申请和资格升级申请,原国家经贸委发放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证书(包括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继续有效。
三、为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凡取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时,应在每次招标工作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项目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以下相关资料:
(一)招标公告复印件(注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媒介名称);
(二)招标文件(包括评标管理办法);
(三)评标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工作单位、职称);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进行核查,对于在招标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不按时上报材料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乃至取消资格等处分。上报的项目招标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归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 46号F区;联系人:梁婷婷、孙效强;联系电话:010-88127016/88127015;邮编:100036)。
此外,根据投资司指示,请鉴别招标机构按照1191号文的要求和规定,对2003年1月以来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材料进行整理,补报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补报的材料将作为2003年资格年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