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中國水泥協會于2013年10月15日給工業和信息化部上書《關于寧夏天元錳業以利用工業錳渣的名義違規新上水泥項目的報告》,并在多家媒體披露,成為寧夏天元錳業起訴中國水泥協會的導火線。之后,天元錳業曾派律師來協會,要求協會撤掉這篇文章。由于來人并非企業代表,開始就由律師介入,自然遭到了協會的拒絕,隨后天元錳業以名譽權侵害理由起訴中國水泥協會。
中國水泥協會認為天元錳業水泥投資項目是違規的;將錳渣作為水泥混合材不符合國家水泥標準的;協會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是在履行職責;協會所反映問題僅針對天元錳業的水泥項目核準過程,協會與天元錳業沒有利益沖突。
中國水泥協會認為一個大企業應該學會接受輿論監督,樹立良好的企業品牌形象。我們歡迎天元錳業投資水泥行業,更支持天元錳業開展工業廢渣利用的環保研發,但一味迎合地方的盲目投資行為,可能給企業造成投資決策失誤,給所投資的行業帶來市場不利。大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僅體現在向地方繳納稅收、解決就業、自律環保,也要體現出對所處行業市場的維護能力和帶頭遵法守紀的表率作用。
就向國家工信部反映天元錳業水泥項目問題的理由:
理由一:天元錳業水泥投資項目是違規的
第一,2009年,國務院《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下稱“38號文”)明確規定,水泥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若需新建項目,必須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論證和核準,而天元錳業水泥項目從立項到開工沒有履行38號文規定的“組織論證和核準”程序。
第二,將錳渣作為水泥混合材不符合國家水泥標準。我們查閱很多資料,咨詢過許多專家,包括國家水泥標準技術委員會。十幾年前,中國建材研究總院就做過水泥中摻加錳渣實驗,對錳渣摻入量的控制對水泥質量影響很大。在現行的GB175國家水泥標準中,僅限定常用的活性混合材料為粒化高爐礦渣、火山灰質混合材和粉煤灰,沒有電解錳渣。所以,天元錳業水泥項目以解決錳渣為主的環保投資行為,至少在現在從技術層面尚不成立,水泥生產不符合國家水泥標準。
理由二: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是協會履行職責的表現
孔秘書長談到,中國水泥行業的產能過剩問題一直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直到去年底,國務院將水泥項目核準權下放的省級政府時,也還明確強調:“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的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按照2013年中國人均水泥消費1.6噸的全國水平,寧夏自治區,人口僅630余萬,2013年水泥產能已達到了2600萬噸,人均水泥產能占有量近4噸,水泥產能嚴重過剩直接導致寧夏水泥行業利潤急劇下降,從2010年最高峰全行業利潤8億多元,驟降為2012年的0.1億元。因此,寧夏控制新增水泥產能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任何工業項目對環境都會帶來一定的影響,水泥生產要開礦消耗大量石灰石資源,要燒煤、要耗電、要排放粉塵、排放氮氧化物、排放二氧化碳、產生物流污染。寧夏地處西北地區,是一個環境較為脆弱的地方,過度的工業開發必然造成環境的破壞,有些是不可恢復的,更何況天元錳業水泥項目并不能給寧夏帶來新的經濟效益。因為,在寧夏水泥產能過剩的情況下,你再建許多水泥廠也不能帶來市場消費總量的增加,只會加劇市場的競爭惡化,總稅收不斷下降,企業倒閉的風險還會給政府帶來維穩的壓力。
中國水泥協會在有調查依據的基礎上,向國家工信部反映天元錳業水泥項目問題,同時也反映了寧夏水泥工業的產能過剩問題,這是行業協會的正常職責。我們所反映的問題也得到了工信部有關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協會領導已與工信部有關部門領導多次溝通,并得到政府部門領導的認可。
行業協會關注寧夏水泥工業的發展,也關注寧夏工業廢渣的綜合利用。中衛的電解錳渣污染不解決早晚會成當地人民生活中的噩夢。如果天元錳業已解決了科學合理的利用問題,希望請水泥行業的專家、國家水泥質檢中心、國家水泥標準技術委員會、國家環境科學院、中國水泥協會,對水泥中摻入錳渣的項目組織一次專家論證,增加項目的透明度,讓政府部門了解,讓老百姓放心。如果可行,我們中國水泥協會會客觀的支持并建議將錳渣作為水泥混合材添加到國家水泥標準中去。
我們建議,既是電解錳渣可以作為水泥混合材摻入,按照當地水泥產能過剩的情況,也沒有必要新建水泥廠,完全可以讓當地原有水泥廠去處理,即解決了環保,也化解了水泥產能過剩,為什么還要在距廢渣堆場30公里外的開發區新建水泥廠呢?從廢渣堆場經縣城,過黃河大橋到開發區,不是造成長期的路途污染嗎?
中國水泥協會特別強調,協會不是天元錳業水泥的市場競爭對手,跟該企業沒有任何利益紛爭,并沒有惡意攻擊的意思。因此,協會所做的這一切并不是針對該企業,而是站在行業發展的角度上如實在官網上公開這種對行業發展的不利行為,希望能夠引起國家及相關政府部門的重視。所以,孔秘書長認為天元錳業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中國水泥協會難以成立。
本案另外值得關注點是,中國水泥協會代理律師王志榮認為此案件一審在中寧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如果二審則是在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三審也還是在寧夏高級人民法院,所有案件都是在寧夏地區進行,基于這種情況,中國水泥協會提出的管轄疑義卻被駁回,因此,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應不能進行審理。他建議中國水泥協會直接向最高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請,本案件應由北京地區法院進行審理或者由第三方法院進行審理。由于此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不能僅由幾個法官來裁定,此案要還原事實,需依據一系列國家政策、技術文件,還應邀水泥行業專家、學者參與對案件的訟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