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規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為,推動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裝備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促進水泥行業的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所稱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是指將滿足或經過預處理后滿足入窯要求的固體廢物投入水泥窯,在進行水泥熟料生產的同時實現對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置過程。處置固體廢物的類型主要包括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源頭控制、清潔生產、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環境保護相關規劃、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等環境管理和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導。
(四)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根據產業結構發展要求、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衛生規劃等,結合現有水泥生產設施,合理規劃、有序布局。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作為城市固體廢物處置的重要補充形式。
(五)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控制、清潔生產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全過程污染控制原則,鼓勵采用先進可靠、能源利用效率高的生產工藝和裝備及成熟有效的污染防治技術,加強技術引導和精細化管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保證固體廢物的安全處置,滿足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要求,不影響水泥的產品質量和水泥窯的穩定運行。
(六)開展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企業應強化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保監測體系和環境管理制度,確保協同處置廢物全過程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完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和環境應急管理制度,編制可行的應急預案,積極防范和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二、源頭控制
(一)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利用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窯,并采用窯磨一體化運行方式。處置固體廢物應采用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2000噸/日及以上的水泥窯。本技術政策發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擴建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企業,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4000噸/日及以上水泥窯;新建、改建或擴建處置其他固體廢物的水泥企業,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3000噸/日及以上水泥窯。鼓勵利用符合《水泥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擬改造前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的要求。
(二)應根據生產工藝與技術裝備,合理確定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種類及處置規模。嚴禁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應性廢物,未經拆解的廢家用電器、廢電池和電子產品,含汞的溫度計、血壓計、熒光燈管和開關,鉻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經過檢測的不明性質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