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由于财政资金不足,很多地方大多采取由排污单位自己出资为主、财政资金适当补助的方式建设和运行自动监控系统。排污企业认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既花钱又受约束,干脆不配合安装,或者装了不用,只做摆设;或用了不管效果,有的甚至人为破坏监控设备、弄虚作假。
而监控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的厂商出于自身利益,担心如果不配合企业进行数据造假会丢失客户源,因而明知是错也配合企业造假。
要让造假分子无处遁形
环保监测数据造假,它比经济数据造假更可恶。近些年来,有些城市的空气质量数据与公众所感受的不匹配,有时候差异还很大,问题就出在官方的监测数据造假。目前环保部正着手建立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机制,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提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随着环保政策日益加码,违法成本日益抬高,未来,环保监测数据造假或许会越来越少。
造假者自以为高明得想要瞒天过海,殊不知自己已被法律“盯上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保数据造假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看清楚啦,可判15年啊
其第一条就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其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可判十五年!啊啊啊!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十五年。
最高可判十五年!啊啊啊!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十五年。
吓死本宝宝了!造假的把戏以后可别玩了,金盆洗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