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在試生產期間,應按照《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2013)要求對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進行性能測試,以檢驗和評價水泥窯在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過程中對有機化合物的焚毀去除能力以及對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醫療廢物,必須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2013)的相關要求。
(四)處置應急事件廢物,應選擇具有同類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水泥窯進行協同處置。如無法滿足條件時,應按照當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應急處置方案,選擇適宜的水泥窯進行協同處置。
三、清潔生產
(一)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其清潔生產水平應按照《水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發展改革委公告 2014 年第3號)的要求,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對進場接收、貯存與輸送、預處理和入窯處置等場所或設施采取密閉、負壓或其他防漏散、防飛揚、防惡臭的有效措施。
(三)固體廢物在水泥企業應分類貯存,貯存設施應單獨建設,不應與水泥生產原燃料或產品混合貯存。危險廢物貯存還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的要求。對不明性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貯存要求設置隔離貯存的暫存區,并設置專門的存取通道。
(四)根據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特性及入窯要求,合理確定預處理工藝。鼓勵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泥干化,干化后污泥宜滿足直接入窯處置的要求。水泥廠內進行污泥干化時,宜單獨設置污泥干化系統,干化熱源宜利用水泥窯廢氣余熱。原生生活垃圾不可直接入水泥窯,必須進行預處理后入窯。生活垃圾在預處理過程中嚴禁混入危險廢物。
(五)嚴格控制水泥窯協同處置入窯廢物中重金屬含量及投加量;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屬含量限值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30760-2014)的相關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重金屬類危險廢物時,應提高對水泥熟料重金屬浸出濃度的檢測頻次。
嚴格控制入窯廢物中氯元素的含量,保證水泥窯能穩定運行和水泥熟料質量,同時遏制二噁英類污染物的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