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次污染防治
(一)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窯尾除塵灰宜返回原料系統,但為避免汞等揮發性重金屬在窯內過度積累而排出的窯尾除塵灰和旁路放風粉塵不應返回原料系統。如果窯灰和旁路放風粉塵需要送至廠外進行處理處置,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二)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處理污泥的貯存設施應有良好的防滲性能并設置污水收集裝置。貯存設施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時應處于負壓狀態運行。
(三)污泥干化系統、生活垃圾貯存及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應送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處理或在干化系統中安裝廢氣除臭設施,采用生物、化學等除臭技術處理后達標排放。在水泥窯停窯期間,固體廢物貯存及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污泥干化系統產生的廢氣須經廢氣治理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
六、鼓勵研發的新技術
(一)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在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減排技術。
(二)提高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量的水泥窯高效利用技術,如大投加量固廢離線燃燒系統。
(三)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高效預處理技術,如高質量垃圾衍生燃料(RDF)制備技術;降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的預處理技術。
(四)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多種污染物高效協同脫除技術。


